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林玉福(户籍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牛宅村156号):本院受理原告叶钰民与被告林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浙1121民初319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6年10月19日15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1112民初3338号
镇江市润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东旭电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3056号
江阴宝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尚睿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嘉泽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行初286号
陈俊龙、陈俊盟、陈俊益:本院受理原告廖上洪与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陈俊龙、陈俊盟、陈俊善、陈俊益、陈彩凤宅基地确权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1行初286号一案的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廖上洪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上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温玉凤: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华赛鞋厂与被告王斌、温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浙0381民初1650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3459号
陈洪晶: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雪兰服装店与被告陈洪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26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赣州市鸿禄服装有限公司:我局受理申请人何正芬与你单位工伤保险行政确认一案已结案,经过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后均无法达到有效送达目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信人社伤认字[2026]第1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此决定书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万年县盛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本机关受理徐庆红、张世艳等6名农民工投诉你公司拖欠其215800元工资一案,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因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现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鄱)人社监字〔2025〕9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地址:鄱阳县人社局大楼一楼劳动权益保障中心),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仲裁委员会公告
南昌韵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雷池街688号中海朝阳郡观园1栋2单元103室):申请人浙江义陆航国际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2026金裁经字第301号)一案,本会业已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有关仲裁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不提交答辩或选定仲裁员的,将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6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庭审,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本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99号社会治理中心。电话:0579-85546439。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南昌市高新区工伤认字[2026]第0211号
安徽玄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陶武(身份证号:3601241973****7217)反映的系你单位派至南昌高新新兴产业园3#厂房(高新未来科技园A3厂房)消防系统、自来给水系统、污水池配电独立分割项目工人,当事人反映于2026年5月1日13时45分许在3#厂房内作业时,因他人操作不当引发火灾,导致其被困电梯轿厢内部无法逃生,最终造成呼吸道烧伤。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医院CT检查报告单显示:考虑吸入性肺损伤;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呼吸道烧伤(主诊断),身体浅表擦伤。如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请你单位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我局工伤保险处,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联系电话:0791-88161106
地址: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299号3号楼高新区工伤认定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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