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高梓浩:本院受理丹徒区辛丰美吉洁具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111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梓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9750元并承担利息、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总政、赵静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111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1、被告张总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608.8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宁波市佳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博扬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佳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6)浙038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0936号
谢炳豪:本院受理原告林一凡与被告谢炳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6年11月10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1047号
林领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俊、林领娟、黄文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6年11月10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0598号
陈晓丽: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中臣锁具厂诉被告陈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22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无锡莱万特不锈钢有限公司、薛孝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上卓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莱万特不锈钢有限公司、薛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浙038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彭林贵: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安市存彩芳石材加工场与被告彭林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浙0381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金春肖:本院受理原告潘小英诉被告金春肖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10月10日15时在本院远程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巴州凯之源运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努尔尼沙·买买提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库开劳仲字〔2026〕第280号),申请人要求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9月7日11时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866号管理委员会二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关于确认何西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公告
杭州高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中心已受理原你单位职工何西的工伤待遇申请,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七十五条,需向你单位核实对申请人何西工伤待遇的垫付情况。因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我中心领取《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逾期则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本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对垫付情况书面回复我中心;逾期不回复的,视为你单位不存在垫付情况,我中心将按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待遇。
义乌市社会保障中心
关于确认班运百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公告
义乌新征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本中心已受理原你单位职工班运百的工伤待遇申请,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七十五条,需向你单位核实对申请人班运百工伤待遇的垫付情况。因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未果,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我中心领取《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逾期则视为送达。请你单位在本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对垫付情况书面回复我中心;逾期不回复的,视为你单位不存在垫付情况,我中心将按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待遇。
义乌市社会保障中心
债权债务登记公告
安宁市兰花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301815184620159)经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安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同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清算审计和注销登记。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协会停止一切业务活动,现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请债权人、债务人见报后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协会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联系人:孔凡生
联系电话:15368871765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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