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大高社监罚决字第〔2026007〕号
海南山香时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强,单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江东大道187号1.5级企业港。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大高社监询字〔20261005〕号),要求你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我局于2026年2月5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高社监令字第〔2026091〕号),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整改。我局于2026年5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5条,你单位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依据为“拒不报送任何书面材料,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行为”,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20000元罚款”,我局拟定给予你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大连市中山区柳林街8B-5号;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11-399733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大连高新区高能街88-1号
联系电话:0411-88145829
联系人:王长征 王洋
邮政编码:11600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
公 告
索普燃气(烟台蓬莱区)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梁释文、管雨辰、袁志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蓬劳人仲案字〔2026〕第18号、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702、70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梁释文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工资117800元。管雨辰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20900元。袁志来仲裁请求:要求支付2020年1月30日至2025年5月30日工资差额1580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8月27日08时45分在烟台市蓬莱区戚继光路和南关东路交汇处蓬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78NLXP):本委受理申请人唐大青、毛瑞良诉你单位工伤补偿劳动争议案(中劳仲案〔2025〕第268号、279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中劳仲案〔2025〕第268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500449元),(中劳仲案〔2025〕第279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46017元),如你单位不服上述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河北容智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志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案号:峰劳人仲案【2026】第39号)。因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邯郸市峰峰矿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四川恒鼎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龚灿诉你司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6〕2441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本案全部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公 告
安徽云海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钟午诉你司(第一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6〕2716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55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2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889.6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5225元;三、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8月4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四、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8月4日的住院护理费1350元;五、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六、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公 告
杭州五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勇诉被申请人杭州五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本委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高劳人仲案〔2026〕719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8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石家庄高新区汾河道63号1号楼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上述案件(仲裁员:王一楠、书记员:薛江龙),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一楠 薛江龙
电话:0311-85091189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潘旭:本委受理申请人石家庄科宏泵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潘旭损失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本委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石高劳人仲案〔2026〕687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石家庄高新区汾河道63号1号楼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上述案件(仲裁员:王一楠、书记员:薛江龙),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一楠 薛江龙
电话:0311-85091189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