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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6年07月09日 星期一

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引赔偿纠纷

因无法证实未开证明致损,员工诉求未获支持

《工人日报》(2026年07月09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是否必然要赔偿待业损失?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无须赔偿劳动者无法再就业造成的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徐某于2021年12月底入职甲公司,2023年12月底因合同到期离职。离职后,徐某曾两次向甲公司提出领取离职证明,该公司均以工作繁忙为由未予办理。

2024年6月,徐某申请劳动仲裁称,自己于1月上旬收到乙公司的员工录取通知书,约定月薪为2万元/月,但因未能提交“离职证明”,乙公司通知其中止办理入职手续。徐某认为,甲公司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工作机会,应按2万元/月的标准赔偿其待业损失。仲裁结果认定,甲公司须赔偿徐某无法再就业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须赔偿。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工作人员前往乙公司注册地址送达相关文书时,发现该地址无企业招牌,公司未实际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徐某虽提交了乙公司开具的《员工录用通知书》《中止新员工入职手续情况说明》,却未能提交其与乙公司就应聘、面试、录用、取消录用等事宜进行沟通的相关证据。结合乙公司注册地址无招牌、公司未实际经营等情况,法院无法确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徐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虽然甲公司确实未及时向徐某出具离职证明,但现有证据不能体现徐某是因此无法入职新公司,遂判决甲公司无须赔偿徐某无法再就业造成的损失。

办案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及时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劳动者若主张因未取得离职证明遭受再就业损失,应留存新单位录用通知书、要求提交离职证明的书面说明、实际损失相关凭证等,证明实际损失与原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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