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81破138号之一
2025年12月3日,本院根据李敏超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岭市日昌晶鞋厂(以下简称日昌晶鞋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日昌晶鞋厂成立于2003年4月2日,系从事鞋制造、销售的企业。截止2026年3月25日,经日昌晶鞋厂管理人审核和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李敏超等9户债权人对日昌晶鞋厂享有合计2427967.16元的债权(另有法院执行费债权8680元)。经日昌晶鞋厂管理人调查,日昌晶鞋厂目前已停止经营,截止2026年6月16日,其名下财产为管理人账户存款108926.61元、债务人名下银行存款339.77元、注册商标专用权一项、车牌号浙JA20N1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4年5月22日登记)、车牌号浙J6KJ86的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一辆(2014年8月4日登记,已抵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两辆车均下落不明。截止2026年6月15日,共产生破产费用2250元(不包含破产案件受理费和管理人报酬)。本案审理过程中,无任何主体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本院认为,日昌晶鞋厂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表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亦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6月16日裁定宣告温岭市日昌晶鞋厂破产。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公 告
郑州宁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6月15日受理了李伟锋(身份证号:4101251973****3018)工伤认定申请,其于2024年4月14日11时30分左右,李伟锋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沟煤矿工作,在接钻过程中,手抓钻杆时,钻机突然启动导致受伤。因邮寄、现场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豫(郑)工伤受字〔2026〕1330576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豫(郑)工伤举证字〔2026〕1330576号郑州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20日内,期满不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特此公告。
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郑州漫香泽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6月16日受理了罗志云(身份证号:4130241971****6041)工伤认定申请,其于2025年6月21日10时00分左右,罗志云在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1号楼漫香泽酒店后厨申请人罗志云在工作时,不慎踩到水渍滑倒受伤。因邮寄、现场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豫(郑)工伤受字〔2026〕1330241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豫(郑)工伤举证字〔2026〕133024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20日内,期满不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特此公告。
郑州市郑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叁门屯(福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张颖与叁门屯(福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鼎劳人仲案字〔2026〕第220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7月31日9时开庭审理,开庭地址为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9号住建局大楼二层,联系电话:0593-7856203,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福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濮阳县恒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国富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25年2月22日傍晚6点左右在公司厂区内因硫化氢气体泄露,导致硫化氢中毒。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我局已于2026年6月17日依法向贵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豫濮(县)工伤调字〔2026〕PY-01094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有效送达给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若你们未在公告期满后20日内履行举证责任,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特此公告。
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绍兴市上虞区锅糯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绍虞人社理决字〔2026〕第000013号)。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期支付付春记、王江苗、王现房工资合计14660元,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原金额的50%加处赔偿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许同志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
邮编:312300 电话:0575-82130451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除代理关系及强制归档声明
声明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我司宝坻支公司辖属以下7名保险营销人员:孙淑红(TIJHQ846)、张建玲(TIJH4131)、汪洪云(TIJF8592)、张立红(TIJH8501)、张俊梅(TIJH1682)、张国新(TIJH8600)、王淑君(TIJH1745),上述人员已正式解除保险代理关系,但经我司多次催告,仍未按公司制度规定的时限与要求,完成解约归档资料提交等后续手续。为规范人员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及总、分公司解约管理相关制度,现登报声明如下:一、自本声明刊登之日起,我司对上述人员完成解约归档手续,并依法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二、上述人员自保险代理关系解约之日起,已不享有我司任何代理权限、职务授权,不得以我司及下属任何机构名义开展保险销售、客户服务、签署文件、作出承诺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三、上述人员自保险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实施的一切行为均属个人行为,我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合同责任与连带责任;其擅自以我司名义实施的任何行为,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四、我司将依法依规做好客户告知与服务衔接,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本声明自刊登于公开发行报纸之日起生效,具有公示效力与法律约束力。特此声明。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26年6月24日
公 告
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合同专用章一枚、发票专用章一枚、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殷平喜)一枚、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1006891183585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声明作废。
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告知书
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殷平喜: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4日裁定受理杭州富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6年5月7日指定青田至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银凯科技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现管理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您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陈律师,18767848692;联系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六楼)提交银凯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及银凯公司相关印鉴、证件。若您未移交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且银凯公司的有关权利人也可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