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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6年06月15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6年06月15日 02版)

公 告

四川聚杰智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饶晓峰诉第一被申请人四川聚杰智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四川聚杰智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埔劳人仲案〔2026〕2279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11月13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9092.63元;二、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422.2元;三、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753.32元;四、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住院护理费2400元;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公 告

陈孟君: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23日向你(单位)作出《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109交执罚〔2025〕1776号,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作出的内容如下:你(单位)驾驶湘MHJ329号车于2025年11月12日6时18分,在三圣镇大路口非现场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的重量超限)(2轴车,车货总质量35.75吨)的违法行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8500元(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 告

池州市蒂莫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超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池劳仲案字【2026】6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邮寄送达未果且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池劳仲裁字【2026】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池州市蒂莫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委裁决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超拖欠的工资10544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75元,以上合计110120元;二、驳回申请人李超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人社局2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池州市蒂莫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露英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池劳仲案字【2026】6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邮寄送达未果且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池劳仲裁字【2026】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池州市蒂莫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委裁决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露英拖欠的工资5591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75元,以上合计60586元;二、驳回申请人李露英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人社局2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池州市蒂莫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明星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池劳仲案字【2026】6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邮寄送达未果且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池劳仲裁字【2026】6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池州市蒂莫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委裁决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明星拖欠的工资5291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75元,以上合计57590元;二、驳回申请人张明星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人社局2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下列当事人发生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限期内未按照要求前往交通部门接受调查。现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1、夏延茂(身份证号码:5224011997****9010),违法行为:你的贵A820K7于2025年4月4日17时11分在重庆市武隆区石梁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23.65吨,超限定标准5.65吨行驶公路。因你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2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武156交执罚[2025]0173。

2、冉孝杰(身份证号码:5002321996****4154),违法行为:你的渝DY2288于2025年12月27日14时51分在重庆市武隆区大溪河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30.3吨,超限定标准12.3吨行驶公路。因你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武156交执罚[2025]0551。

3、梁山丰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LY3U73A),违法行为:你单位的鲁H36A99于2025年4月20日13时53分在重庆市武隆区文礼堂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70.36吨,超限定标准39.36吨行驶公路。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19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武156交执罚[2025]0214。

4、贵州宇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705605819),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贵CNT614于2025年4月17日14时25分在重庆市武隆区放牛坪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27.48吨,超限定标准9.48吨行驶公路。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金额4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武156交执罚[2025]0202。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柏杨路43号,联系电话:023-77782999),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代为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15日

召回公告

本公司生产的“东都”牌纯红薯粉条,规格为5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日,商品条码:6934159202128。因检测出有木薯淀粉成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实施主动召回。请各销售商积极配合,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向本公司或销售商要求退换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电话:13783292790

河南东都实业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青岛崂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4MA3C56XC5F)经股东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减资,注册资本由50万元人民币减至2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保恩 电话:18253253336

青岛崂康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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