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同一工作失误,公司对其罚款、调岗并解雇
将历次处分“打包”后“开人”?违法!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方宏飞)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事故,公司已对其作出扣分、调岗处理。几个月后,公司又以同一事故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该公司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判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48860元。
2007年5月,傅某入职江西某化工公司。2024年3月,傅某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公司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傅某在事故报告上签字确认。2025年1月,傅某所在的班组再次发生事故,公司对其再次作出扣罚35分、调离原岗位的处罚。傅某在事故报告上签字后,被调动至保安岗位工作。
2025年4月24日,公司向傅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正是此前的两次事故,称傅某“存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工作中未按岗位操作规程作业,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此时,距离傅某被调岗已过去近三个月,其间他一直在保安岗位正常履职,并未出现新的违规行为。
傅某申请劳动仲裁,江西省樟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86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称,傅某作为化工企业班组长,两次违规操作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仅第二次事故中损坏的合成炉就价值百余万元,其行为构成“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傅某则称,事故原因是设备老化和自动化程度低等多重因素造成,公司将主要责任归咎于普通操作工,明显有失公平。且2025年1月的事故,公司已作出“扣35分并调离”的处罚,他接受并已在新岗位工作。公司时隔三个月又以同一事由解除合同,属于“一事二罚”。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在第一次事故后对傅某罚款50元,第二次事故后扣罚35分并调离原岗位,傅某均已接受处罚,此后也并未出现新的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就同一事实再次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正当程序原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同时指出,公司在解除傅某劳动合同前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工会复函落款时间晚于解除通知发出时间,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有权给予相应处分,但处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已作出处理决定且劳动者已接受、改正,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行为再次加重处罚,更不能将历次处分“打包”后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留存处分决定、工作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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