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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6年06月10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6年06月10日 02版)

公 告

蓬莱海达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徐少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425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425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蓬莱区戚继光路与南关东路交汇处,蓬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6号窗口)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425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烟台市蓬莱区殿鑫百货商行: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楠楠等4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422、423、479、544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422、423、479、544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蓬莱区戚继光路与南关东路交汇处,蓬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6号窗口)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422、423、479、5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楠楠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工资8516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静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工资881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华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工资6232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新杰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资10500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烟蓬劳人仲案字〔2025〕第422、423、479、544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烟台市蓬莱区钧宝运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宁录云、李洪建、薛荣磊、张梁、张大伟、周波六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蓬劳人仲案字〔2024〕第882至887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蓬劳人仲案字〔2024〕第882至88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蓬莱区戚继光路与南关东路交汇处,蓬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6号窗口)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蓬劳人仲案字〔2024〕第8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宁录云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400元。

烟蓬劳人仲案字〔2024〕第8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洪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850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烟蓬劳人仲案字〔2024〕第8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薛荣磊的仲裁请求。

烟蓬劳人仲案字〔2024〕第8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梁的仲裁请求。

烟蓬劳人仲案字〔2024〕第8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大伟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5093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烟蓬劳人仲案字〔2024〕第8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周波的仲裁请求。

烟蓬劳人仲案字〔2024〕第882至887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福鼎市安百佳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双喜、卓明斌、与你单位有关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鼎劳人仲案字〔2026〕第208号、209号、《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7月14日上午9时40分开庭审理,开庭地址为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99号住建局大楼二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福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黄安刚与被申请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已仲裁终结,本委于2026年6月2日作出黔水劳人仲字〔2025〕第832号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确认申请人黄安刚与被申请人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自2024年8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六盘水市水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莆田城厢区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收到你(单位)就莆田城厢区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一案提出的听证要求,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6年7月22日9时0分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九龙小区商务楼1号楼4楼城厢生态环境局会议室举行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徐志明(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干部)担任听证主持人,林秋钦(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干部)担任记录员。如你(单位)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回避的,在2026年7月16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在2026年7月16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注意事项:1.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在听证会举行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2.携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的,应事先告知我局联系人。

联系人:徐志明 电话:0594-2686206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九龙小区商务楼1号楼4楼406室

邮政编码:351100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公告

根据海南蓝悦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中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海南蓝悦控股有限公司已将基于(2016)鲁1102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享有对山东华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的全部债权及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权益、将基于(2017)鲁1102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享有对日照新阳光工贸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的全部债权及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权益、将基于(2016)鲁1102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102民初642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享有对山东隆迪纺织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的全部债权及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山东中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此公告催收。请以上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尽快向山东中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还本付息义务(若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歇业,吊销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特此公告。注:1、在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付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2、在基准日后发生的债权清收回款一并转让。

海南蓝悦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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