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患肿瘤被拒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工人日报》(2026年05月28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陈丹丹)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通报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发布的一件案例中,投保人杨先生确诊肿瘤后,因疾病名称与保险合同未完全一致等因素被拒赔,法院认为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符合大众通常理解,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案情显示,杨先生于2019年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重疾险,基本保险金为50万元,合同约定如确诊承保的轻症疾病,可获赔20%的基本保险金且豁免后续保险费用。
2025年2月,杨先生被诊断为颅内动脉瘤,后选择保守观察并申请轻症疾病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辩称,杨先生被确诊为“颅内动脉瘤”,系颈动脉长有瘤体,并非保险合同承保的“脑动脉瘤”,且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手术或放射治疗。因此,无论是疾病名称还是治疗方式,杨先生的情形均不符合理赔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证据显示保险公司进行了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杨先生认为其被确诊的颅内动脉瘤应属脑动脉瘤范畴,符合通常理解。因此,杨先生所患疾病应属于承保范围。
此外,法院认为,杨先生患病后是否接受手术或放射治疗,应属于患者自主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保险公司如限制该权利,则应进行提示说明,否则该限制性条款对投保人一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先生支付理赔款1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