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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6年04月27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6年04月27日 02版)

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通知书公告

贵州乾坤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85660816Q),违法行为:因你单位的贵CC6241在重庆市武隆区放牛坪非现场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4轴车,车货总质量72.52吨)行驶公路的行为。本委已向你单位送达《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156交执罚[2024]0929)。因你单位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催告,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通知书》(20241560929)。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收取罚款人民币20500.00元(贰万零伍佰元整)。你单位可向本委进行陈述、申辩,本委将依法核实。如有疑问请联系:023-77782999。

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下列当事人涉嫌交通运输违法行为,限期内未按照要求前往交通部门接受调查。现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依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1、夏延茂(身份证号:5224011997****9010)违法行为:你的贵A820K7于2025年4月4日17时11分在重庆市武隆区石梁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23.65吨,超限定标准5.65吨行驶公路。因你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处罚金额25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51560173。

2、冉孝杰(身份证号:5002321996****4154)违法行为:你的渝DY2288于2025年12月27日14时51分在重庆市武隆区大溪河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30.3吨,超限定标准12.3吨行驶公路。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处罚金额60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51560551。

3、梁山丰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LY3U73A)违法行为:你单位的鲁H36A99于2025年4月20日13时53分在重庆市武隆区文礼堂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70.36吨,超限定标准39.36吨行驶公路。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处罚金额195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51560214。

4、贵州宇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705605819)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贵CNT614于2025年4月17日14时25分在重庆市武隆区放牛坪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27.48吨,超限定标准9.48吨行驶公路。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处罚金额45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51560202。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柏杨路43号,联系电话:023-77782999),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公 告

东乌珠穆沁旗相波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王红生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东乌劳人仲字〔2025〕58号),已审理终结,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479-3229980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分人社监理决字[2026]第5号

当事人:江苏宏晨炉业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代码:91321181MA25CT1069

单位地址:丹阳市云阳镇横塘留雁工业园区

公司法人:祝锁平

联系电话:13862461389

案由:工资支付

认定的违法事实:拖欠李三东等4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玖拾元(¥1249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1、李三东等人提供的投诉表等材料;2、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分人社监令字〔2025〕第61号)、《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分人社监理告字[2026]第5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支付李三东等4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玖拾元(¥12490元)。你单位如对本行政机关做出的支付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分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对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27日

 

公 告

福州鑫发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永华与被申请人福州鑫发隆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争议一案(榕航劳人仲案(2026)884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2026年6月11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委地址: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广场南路813号五层仲裁一庭

联系电话:0591-28882236

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天津鑫祥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我委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关于你单位员工贺军祥(身份证号:130434********6013)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自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7月10日。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该决定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 告

天津津滨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我委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关于你单位员工耿长海(身份证号:231121********5319)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自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11月27日。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该决定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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