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2038号
周永超:本院受理原告韩高庆诉被告周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5月15日15时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714号
薄德宇:本院受理原告林世贵、高应华诉被告薄德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5月18日14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1119号
吴宗红:本院受理原告蔡肖静诉被告吴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5月15日9时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 0381民初22935号
重庆优宁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锋云与林秀局、重庆优宁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5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81民初2228号
刘振敬: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佳坞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裁定书等。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5月18日14时4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宿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宿州易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宿州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宿州易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宿仲字第530号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仲裁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本会地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中路608号,联系电话:0557-2965988、3033016)。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
[2026]004号
深圳市全球锁安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我中心于2025年5月6日作出[2025]006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通知你单位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刘得勇的工伤待遇475400元。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我中心于2025年7月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按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但送达后你单位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我中心现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到我中心主动履行偿还决定:1、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刘得勇的工伤待遇475400元;2、支付自2025年8月11日起以475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中心将依法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声 明
各合作单位、社会公众:
一、关于公司公章的合法性
1.1本公司依法在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并备案的公章,印文内容为“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2本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个人、部门、分支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另行刻制、持有或使用带有本公司名称、徽记、标识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项目章等各类印章。
1.3凡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并加盖备案公章确认而出现的任何印章(含电子印章、影印件、扫描件、临摹件等),均属私刻或伪造。该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违法犯罪,本公司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
二、关于对外授权及付款生效要件
2.1本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结算书、付款委托书、承诺书或其他任何可能产生付款、担保、债务、赔偿等法律后果的文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方为有效:
(1)加盖本公司备案公章;
(2)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
2.2任何仅加盖“项目章”“资料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仅有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受托人签字的文件,均不构成对本公司的有效授权或约束。
2.3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未按上述2.1条要求取得有效文件而擅自向第三方付款、结算、抵债、承诺或作出其他处分,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偿权利。
三、风险提示与合作要求
3.1请各合作单位在收到任何加盖本公司名称印章或代表本公司接洽业务的文件、票据、函件时,务必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电话:0571-87220666(工作日:9时-17时30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78号18楼1808室
3.2对于发现的疑似伪造印章、虚假授权、冒名签约等情形,请立即向本公司举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3本公司将对提供有效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
四、法律后果声明
4.1凡违反本声明规定,擅自刻制、持有、使用伪造印章,或未经授权对外以本公司名义实施民事、商事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书面说明情况、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4.2本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全程跟进维权事宜,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报案、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列入失信名单、媒体曝光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五、附则
5.1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视为本公司对所有合作单位的正式法律告知。
5.2本声明解释权归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声明。
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通 知
冯侠(身份证号:1302261969****403X):你自2026年3月6日开始已连续旷工超过3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及《员工纪律手册》第二条第23款相关规定,从2026年3月10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联系电话:13290555379。特此通知。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通 知
韩少英(身份证号:1302261978****7369):你自2026年3月6日开始已连续旷工超过3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及《员工纪律手册》第二条第23款相关规定,从2026年3月10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联系电话:13290555379。特此通知。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通 知
刘明军(身份证号:1302261980****7356):请你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7日内到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逾期不报到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天,公司将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联系电话:13290555379。特此通知。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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