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津疆税东费限缴通〔2025〕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叁仟陆佰壹拾壹元)(¥3611.00)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和保值费用)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津疆税东费限缴通〔2025〕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肆元肆角柒分)(¥5464.47)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和保值费用)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津疆税东费限缴通〔2025〕0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伍仟玖佰零叁元捌角)(¥5903.80)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和保值费用)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天津龙川洁净室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津疆税东费限缴通〔2025〕0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肆仟零叁拾元捌角壹分)(¥4030.81)元(其中包含本金、利息和保值费用)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税务分局东疆税务所
行政强制执行前催告书公告
大高社监强催字第〔2026003〕号
祥合饰家(大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宝军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山街150号3单元1层2号
我单位于2025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高社监罚决字第〔20250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缴罚款10000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你单位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大连高新区高能街88-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505室提出陈述和申辩(请索取回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长征、王洋
联系地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88-1号
电话:0411-84791021
邮政编码:11600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
公 告
天津金山市集火锅餐饮有限公司:我委于2026年3月4日作出关于你单位员工刘雪芳(身份证号:34212219****
***282)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终止通知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该决定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江西省万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我委于2026年3月6日作出关于你单位员工李江勇(身份证号:362426********483X)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告知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该决定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 告
天津道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我委于2026年3月4日作出关于你单位员工高宏(身份证号:612722********3015)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十级。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该决定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顺意安琪尔婚庆服务中心:我委于2026年3月4日作出关于你单位员工张淑红(身份证号:120109********5027)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伤残十级。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该决定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 告
福州京福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吴健祥诉你单位有关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件,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台劳人仲案字[2025]第114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五楼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仲裁科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睢宁波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董恩昌分别诉你公司、青岛淼恒森工贸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5]第500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作废公告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2026)苏0508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苏州恒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因管理人未接管到恒日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等,故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存在公司印章被滥用,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行为,管理人特此公告声明:恒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自2026年2月26日起作废。自2026年2月26日起,因上述作废证照及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恒日公司及管理人无关,恒日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2026年2月26日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经管理人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苏州恒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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