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豫0402民初2607号
常州梁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与河南倍福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040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东莞市卓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庭已受理申请人卢存才、王降生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卓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收字[2026]183号)因工资差额、介绍费、车费、仲裁费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卢存才2025年11月12日至2026年1月25日工资差额367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卢存才、王降生介绍费各3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卢存才报销车费1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卢存才仲裁费用;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降生工资差额3950元;以上合计8320元。因无法联系东莞市卓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以公告形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0日内。本庭定于2026年5月15日8时4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六楼,电话:0769-8117392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本案仲裁组成人员:仲裁员萧炜坚
书记员周美华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2026年3月23日
公 告
武汉恒鑫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蛟诉你司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6〕425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8月1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51800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四、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 告
宿松康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日曲别布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332005****2411)向本机关提交以你单位为用人单位的他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26〕162号),认定曲别布日于2025年7月31日14时30分左右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3日
送达公告
陕西蓝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WJH368,法定代表人张冬):关于孙月申请认定工伤一案,包头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已于2026年2月27日依法作出包开工伤认字〔2026〕03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包头稀土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包头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2026年3月23日
公 告
烟台中辑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烟开人社监询通〔2026〕02号)要求提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已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烟开人社监令〔2026〕04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开人社监罚告〔2026〕02号),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人社规〔2023〕6号)53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法律文书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开人社监罚决〔2026〕0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偿还事先告知书公告
龙社保偿告字〔2026〕01号
被告知人名称:烟台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人:王晓明
我中心已于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1月15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王卫东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91085.23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知人若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或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龙口市工商联综合体4楼48号窗口
联系方式:0535-8535355
龙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3月6日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偿还事先告知书公告
龙社保偿告字〔2026〕02号
被告知人名称:陈平
我中心已于2019年10月16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林宴平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4830.63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知人若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或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龙口市工商联综合体4楼48号窗口
联系方式:0535-8535355
龙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3月6日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偿还事先告知书公告
龙社保偿告字〔2026〕03号
被告知人名称: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
法人:胡立堂
我中心已于2020年4月10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李继贵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8849.44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知人若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依法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或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龙口市工商联综合体4楼48号窗口
联系方式:0535-8535355
龙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