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1004破1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义乌市赢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于2026年2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启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启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6年3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106号2楼;联系电话:13094790399;联系人:陈晓梦)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启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启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3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商劳鉴发(2026)93号
被鉴定人:王抗志
身份证号:6125011976****0970
用人单位:四川松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伤残情况:髌骨骨折、股骨外髁骨折、髌韧带损伤、创伤后滑膜炎、膝关节积液等。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GB/T16180-2014九级24条
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九级)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商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公 告
长沙祥伟运输有限公司:本庭已受理申请人杨军诉被申请人长沙祥伟运输有限公司(东劳人仲院常平庭收字[2025]1879号)因二倍工资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059元。因无法联系长沙祥伟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以公告形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0日内。本庭定于2026年4月13日14时4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站前西二路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平分局六楼,电话:0769-8117392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本案仲裁组成人员:仲裁员萧炜坚
书记员周美华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
2026年2月25日
公 告
沧州山屿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通知书》(沧运人社劳监催通字[2026]第0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经营办公地址已无人办公,无法送达,特此公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该文书所载义务,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双宇 电话:0317-5297685
沧州市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运河区稻香源饭店:本委受理郭峰峰诉运河区稻香源饭店(沧运劳人仲案[2025]第50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开庭时间如下:2026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沧运劳人仲案[2025]第50号)(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政府院内,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电话:0317-5297833)。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沧州市运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河北鑫玉伟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庄元与河北鑫玉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的沧劳人仲案〔2024〕349号案件的《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自2024年7月16日至10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差额296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648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沧州市运河区政府院内,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沧州市运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龙江国之旅游(山东)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受理你单位未为职工王春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案,对于你单位未为职工王春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未按要求改正的行为,本行政机关已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烟开人社监罚决〔2025〕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6253元并于2025年5月14日公告送达。因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决定书,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开人社监罚催〔2026〕04号《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有效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特此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本催告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烟开人社监罚决〔2025〕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仍未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债权转让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转让方”)于2026年2月7日与张仲熙(身份证号:4401041973********)(“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姚本清、吴仙九(身份证号4330261977********,4330261974********)(以下称“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方基于保险理赔而享有代位追偿权,对应编号为:BDDY2109100009820438的保险单及编号:DYNEW20210825994389-001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权益合法转让,转让方将其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滞纳金/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转让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联系人:肖经理
联系电话:17511235054
受让方:张仲熙
联系电话:1360979315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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