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南京佳荣劳务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曹坤龙(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26)166号)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2026年3月23日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达夫路121号6号楼四楼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特此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漳州领盛工贸有限公司:王远群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本局于2026年1月20日将上述两份文书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投递,因快递员电联收件人(公司法人)无法取得联系后退回且直接送达存在困难。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社会事业管理局工伤认定办公室领取(地址: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动车站广场、电话:0596-6382280),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社会事业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罚决〔2026〕001号
福建省卡迪森游艇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存在:逾期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2025〕016号)要求结算并付清拖欠员工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福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1号,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安市农行城关营业所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机关在2026年1月23日对你单位注册地邮寄送达(EMS:1246934300612)本决定书,1月25日因拒接电话导致退回,现对本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
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3日
公 告
河北兆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武因弟诉你(单位)工伤赔偿一案(磁劳人仲案【2025】第55号)。因你单位经合法通知不能按时到庭,2025年10月10日上午9时本委进行缺席开庭审理,并进行了裁决。现依法公告向你单位送达磁劳人仲案(2025)5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邯郸市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新煤炭技术研究(海南)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翟闯闯诉你(单位)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案(磁劳人仲案【2025】第56号)。因你单位经合法通知不能按时到庭,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本委进行缺席开庭审理,并进行了裁决。现依法公告向你单位送达磁劳人仲案(2025)5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邯郸市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烟台至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事先告知如下:2025年10月24日本机关接到举报,举报烟台至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一事并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2025年12月18日公告送达,因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本指令书于2026年1月22日公告送达,截至2026年1月28日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且未按要求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被你单位拒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开人社监罚告〔2026〕0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行政机关地址:烟台开发区沭河路31号自贸区国际人才港裙楼331室,电话:0535-6953965,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通知书
济南鲁禹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聚益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夏德森、宋会清、蒋雯丽、陈昱良、张奉宇、刘爱荣、高玉嫦、李克翔、高翠萍、赵平、张广英、耿巧娥、吴爱琴、韩俊丽、王秋英、李小刘、李延杰、刘文艳、刘振丽、朱本岱、韩宏、郑修河、聂修荣、毛雅琴、朱青、汪好民、王平坦、黄兰萍、于晓红:本人闫琳自登记为济南鲁禹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以来,未从济南鲁禹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取回任何财产,且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加之《合伙协议》未约定明确具体的合伙期限,本人退出济南鲁禹晟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退伙。特此通知。
通知人:闫琳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