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5)甬仲字第768号
徐双意(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4**
**5627):申请人宁波国绘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双意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仲裁员及仲裁庭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材料;并告知下列有关事项:一、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二、举证期限、仲裁员选定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30日下午14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依法缺席裁决。
宁波仲裁委员会
吴来宾:本会受理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2175号,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蓝遇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何大芳诉第一被申请人湖北佰齐嘉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蓝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你司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5〕6236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 告
南京金万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日营诉你司及深圳市洪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瑞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6〕1121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仲裁须知、举证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1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 告
武汉中龙联盛建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关洪生诉你司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6〕1062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仲裁须知、举证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1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 告
郜宇飞:本委受理广州文远知行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6〕952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仲裁须知、举证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1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通 知
李志华(身份证号:1302261979****7064):请你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7日内到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逾期不报到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天,公司将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联系电话:13290555379。特此通知。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通 知
侯卫玲(身份证号:1302261978****8045):请你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7日内到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逾期不报到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天,公司将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联系电话:13290555379。特此通知。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辽0106工举(2026)3号
辽宁亨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石雨桐诉述:你单位石雨桐(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93****0613)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绥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绥宁县正帆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定艳、黄世友、莫春梅、李世富、苏志敏、唐志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共六案。依照规定,现公告送达相应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分别支付上述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如下:1、李定艳案(224号):56989元、6087.2元;2、黄世友案(225号):71731.70元、7334.50元;3、莫春梅案(226号):56989元、6409元;4、李世富案(229号):47173.6元、4652.06元;5、苏志敏案(228号):61955.2元、6339.3元;6、唐志林案(227号):56343.40元、5746.96元。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委(地址: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10室,电话:0739-762155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即生效。
债权转让通知书
通知人(债权人):曾万松
债权受让人:赵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3123)
电话:13183835904
被通知人(债务人):肖红果、佘振宇
案号为(2024)川0107执8126号的执行案件,生效判决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为曾万松,被执行人为肖红果、佘振宇,执行标的暂计800883元。2025年6月30日,曾万松因投资纠纷对赵娟负有债务,为抵偿该笔债务,曾万松与赵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曾万松享有的对肖红果的以按年划扣其养老金方式受偿的债权以及对佘振宇的债权(具体金额以法院的全部执行款为准)转让给赵娟。现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此通知将此笔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续该案的所有沟通及还款事宜,请与赵娟确认,与本人无关。
本通知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完毕即时生效,一经送达债务人,对债务人生效。
通知人:曾万松
债权受让人:赵娟
2026年1月29日
撤销公告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州监管分局批准,撤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公司,其《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000127361024,许可证流水号:00044685失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上述机构名义开展业务。该机构后续工作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承接,地址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大道1199号(中央钻石广场)综合体2-603、2-604室。如有相关事宜,请联系0794-2196996或公司客服热线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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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中心支公司
以下证件挂失
八景镇礼港村坪口组席铁根(身份证号:3622221970****5371)遗失林权证4本,证号分别为:高府林证字【2007】第3206060001号、高府林证字【2007】第3206060002号、高府林证字【2007】第3206060003号、高府林证字【2007】第3206060004号,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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