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 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阿锋超市:我委于9月18日受理围劳人仲案【2025】第178-1、2号申请人王杰伟、赵艳红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阿锋超市及第三人王建锋二倍工资、补偿金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副本。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赵艳红支付:工资13287.35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二、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杰伟支付:工资10057.46元、经济补偿金17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250元。三、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承德领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委于9月8日受理围劳人仲案【2025】第166号申请人郑艳伟与被申请人承德领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副本。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2000.00元。二、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三人王建锋:我委于9月18日受理围劳人仲案【2025】第178-1、2号申请人王杰伟、赵艳红与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阿锋超市及第三人王建锋二倍工资、补偿金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副本。裁决内容:一、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赵艳红支付:工资13287.35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二、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杰伟支付:工资10057.46元、经济补偿金17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250元。三、本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青岛路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郭红丽(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25)1807号裁决事项如下:一、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7月30日期间剩余工资8175元。此款并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公 告
青岛路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张雷(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25)1806号裁决事项如下: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剩余工资8335元。此款并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公 告
青岛路港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杨华(以下简称“申请人”)诉你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工资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浙杭富阳劳人仲案(2025)1906号裁决事项如下: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28日期间工资计人民币366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泸州市百通汽车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周欣等58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江区劳人仲案〔2025〕460-461号、496-50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联系电话:0830-3102774,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鼎盛乾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6年3月16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罗光辉与你方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西咸劳人仲案字〔2025〕第221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地址:西咸新区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西,电话:029-33356656。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公 告
运河区沧祥顺饭店:我局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沧运人社劳监罚决字[2026]第0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经营办公地址已无人办公,无法送达,特此公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该文书所载义务,逾期我局将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通知书》。
联系人:李双宇 电话:0317-5297685
沧州市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陈运汝:本委受理广州奥图弹簧有限公司诉你方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6〕904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仲裁须知、举证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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