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宿州市埇桥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宿埇工伤保险催(2026)01号
宿州市博汇商贸有限公司:我中心已向你公司送达了《宿州市埇桥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你公司原职工李耀喜(身份证号码:3426231971****1217)工伤待遇685959.2元,逾期未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偿费用和逾期还款的利息由你公司承担。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再次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偿还义务,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685959.2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款账户及账号:账户名称:宿州市埇桥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银行账号:1312047109300144680、开户行:宿州埇桥支行营业室、联系地址:宿州市埇桥区人社局工伤中心417室(宿州市埇桥区浍水东路760号)、联系电话:0557-3636067。因我中心已穷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宿州市埇桥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贵州中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光林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张光林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受理。经审核,需要你单位对张光林2025年1月19日受到的伤害是否为工伤进行举证,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你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举字〔2025〕207号),本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A栋516室,联系电话:023-87268713。特此公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8日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传亮):关于申请人石宝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巴彦淖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巴劳鉴工〔2025〕0785号)、《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巴劳鉴停〔2025〕0785号)。因通过直接送达、多次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石宝信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巴劳鉴工〔2025〕0785号)、《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巴劳鉴停〔2025〕0785号)。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8-5226655
地址:五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32室
2026年1月8日
债权转让公告
鹰潭信丞融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下称“鹰潭信丞合伙企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下称“交行云南分行”)已于2025年3月10日解除双方于2014年1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5310502014N800000000《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关系。现向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御行中天公司”)、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王云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138414801)、吴青(身份证号码:4416211965****3227)公告如下:根据前述《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合同》,鹰潭信丞合伙企业委托交行云南分行向云南御行中天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王云凯、吴青分别与交行云南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项目逾期后,经鹰潭信丞合伙企业委托,交行云南分行作为申请人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出具了(2015)西证执字第305号《执行证书》。后交行云南分行据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二中执字第1408号。现正式通知:鹰潭信丞合伙企业为(2015)二中执字第140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请各债务人、保证人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鹰潭信丞合伙企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2026年1月8日
债权转让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大连分行”)与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协议》将下列债权及权益依法确认归属于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向各债务人和保证人予以公告:1、大连圣力博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人)、范正猛(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证号:2102021963****3795)、郝萍(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证号:2102041964****5789)、高健波(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证号:2102031961****5514):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曾用名“北京中安信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称“中信浩华大连分公司”)与大连分行于2012年3月6日签署了编号为2012信中银委字第000203号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根据该合同,中信浩华大连分公司委托大连分行向借款人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连圣力博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仟玖佰万元整。项目逾期后,经中信浩华大连分公司授权,大连分行作为原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2012)大民三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大连分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辽02执恢346号。2、营口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王晓亮(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证号:2323021963****1010):中信浩华大连分公司与大连分行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编号为2011信中银委字第000187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依据该合同,中信浩华大连分公司委托大连分行向借款人营口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叁仟万元整。项目逾期后,经中信浩华大连分公司授权,大连分行作为原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2)大民三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据此,大连分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2017)辽02执恢75号。中信浩华大连分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8日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并取得《登记通知书》。中信浩华大连分公司注销后,由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接其资产和债权债务。现大连分行已与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协议》,并书面确认上述债权归属于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正式通知:请各债务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向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通知自形成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026年1月8日
通 知
裴红伟(身份证号:1302261979****8084):请你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7日内到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逾期不报到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天,公司将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联系电话:13290555379。特此通知。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通 知
王丽红(身份证号:1302831984****7105):你自2025年12月24日开始已连续旷工超过3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及《员工纪律手册》第二条第23款相关规定,从2025年12月29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联系电话:13290555379。特此通知。
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以下证件挂失
滨州太平人寿崔龙执业证02000337160080002018008527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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