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蒋海永(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湖边村姜处16号):原告青田县周洪伟轮胎店与被告蒋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长影(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公路009号):原告张玉旗与被告张长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公利(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温州市盈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温金路1450号215室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一期14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黄公利):本院受理原告青田俊豪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公利、马正平、张中选、姜学宇与第三人温州市盈凯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1151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20947号
石狮市中正力恒辅料商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华力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施芳腊、石狮市中正力恒辅料商行(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2月26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20923号
吴珀琦:本院受理原告周余娒与被告吴珀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2月25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21180号
毛昌宇:本院受理原告莫庆与被告孙建军、丁和艳、柯永富、毛昌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2月26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许文斌:本院受理原告林莲玉与被告许文斌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0381民初15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莲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林莲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21755号
贺定超:本院受理原告郑善文诉被告贺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3月2日9时20分在本院速裁庭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21869号
高有初: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希治鲨鱼服装厂诉被告高有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3月2日15时在本院速裁庭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0381民初21634号
黄超强: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吉邦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超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6年3月2日15时20分在本院速裁庭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金华仲裁委员会公告
谢灿(公民身份号码:5002382003****2424):申请人金华市博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决书,依据《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金裁经字第19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51号丽晶国际大厦九楼。电话:0579-82339595。
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江西亚海食品有限公司: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受理梅桂香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南人社工伤受字[2025]第452号,我局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贵公司邮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南人社工伤举字[2025]第452号,贵公司未签收。现通过《工人日报》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南人社工伤举字[2025]第45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贵公司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我局提交举证材料,如贵单位拒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联系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799号,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09室,联系电话:0791-85721660。
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芜湖子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铭凯、黄伊蒙、束琼、吴晏昕、万丽娜、李郜宇诉芜湖子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6]镜劳人仲第173、174、175、176、195、211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4月2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审理庭(地址: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2楼217室)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注销公告
南昌高新区孺子童乐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100MJC757848A),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有关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南昌高新区孺子童乐幼儿园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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