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83破23号之一
2025年7月17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坎门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员工全部离职,无房产信息、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其名下现有银行存款317916.64元,登记有五辆车辆,分别是牌号为浙J5S2F6的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牌号为浙JM7X79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牌号为浙J6782V的长安牌微型轿车,牌号为浙J163EW的大切诺基小型越野客车,以及牌号为浙JFM6399理想牌小型普通客车(目前均已被本院查封但下落不明)。经管理人核查确认债权共6户7笔,金额合计为9685942.11元。其中5笔为普通债权,合计金额为9683183.83元;1笔为劣后债权,金额为31.48元;1笔为社保债权,金额为2726.8元。另,债务人尚欠玉环市人民法院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合计68131.76元。因债务人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未能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册、营业执照、印章等清算资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名下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于2025年12月8日提请本院宣告债务人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根据债务人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债权及资产审核情况,其已资不抵债,也无重整、和解的申请、计划和可能,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要求,依法应当予以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裁定宣告债务人台州台优机床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鄄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11号
山东泷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
700MA7E9MQY5U):经查,你公司承包的菏泽龙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因你单位未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山东豪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戚马迁、陈广群等班组12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424649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肆万陆仟肆佰玖拾元整)。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鄄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013号),你单位未按照告知书要求清偿工资,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分包单位山东豪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的戚马迁、陈广群等班组12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424649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肆万陆仟肆佰玖拾元整)清偿到位。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鄄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12号
菏泽龙池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万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C52YULX5):经查,你公司建设的菏泽龙驰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因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导致分包单位山东豪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戚马迁、陈广群等班组12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424649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肆万陆仟肆佰玖拾元整)。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鄄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014号),你公司未按告知书要求先行垫付工资,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先行垫付山东豪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的戚马迁、陈广群等班组12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424649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肆万陆仟肆佰玖拾元整)。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瓜州县鑫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石成斌与你单位的工伤赔偿争议一案(塔劳人仲字〔2025〕4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九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及规定,现向你单位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本案开庭时间和地点调整为2026年2月6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委一号庭(塔什库尔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瓜州县鑫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周富贵与你单位的工伤赔偿争议一案(塔劳人仲字〔2025〕46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九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及规定,现向你单位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本案开庭时间和地点调整为2026年2月6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委一号庭(塔什库尔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山东舜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智福诉第一被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的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5]6320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穗埔劳人仲案[2025]6320号案裁决内容如下:一、暂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山东舜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2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公 告
贵州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东宝(申请人)诉第一被申请人亿航智能(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致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你司(第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5〕6101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2025年6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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