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重庆市武隆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下列当事人涉嫌交通运输违法行为,限期内未按照要求前往交通部门接受调查。现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依法予以公告,具体名单如下:
1、安良淑(身份证号码:5123231964**
**5023),违法行为:你的渝D20572于2024年9月4日8时24分在重庆市武隆区放牛坪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78.3吨,超限定标准47.3吨行驶公路。因你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处罚金额235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41
560798。
2、重庆货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603TKN91),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渝D12686于2025年1月11日21时40分在重庆市武隆区石梁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84.67吨,超限定标准53.67吨行驶公路。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处罚金额265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51
560017。
3、武汉市蔡甸区昌佳运输服务部(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4MAD503HF4L),违法行为:你单位的鄂AUG132于2024年11月17日16时35分在重庆市武隆区文礼堂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52.04吨,超限定标准27.04吨行驶公路。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处罚金额135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41561003。
4、武汉市蔡甸区昌佳运输服务部(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4MAD503HF4L),违法行为:你单位的鄂AUG132于2024年11月18日8时54分在重庆市武隆区文礼堂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48.18吨,超限定标准23.18吨行驶公路。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处罚金额115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41561007。
5、重庆市涪陵区盘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607AFE
3T),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渝DD1663于2024年11月25日16时46分在重庆市武隆区石梁处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车货总质量51.43吨,超限定标准20.43吨行驶公路。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处罚金额10000元;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41561032。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柏杨路43号,联系电话:023-7778299
9),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2025年12月4日
公 告
克拉玛依市社会工作协会:本委受理申请人古丽胡马尔·马依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塔劳人仲字〔2025〕24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九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及规定,现向你单位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塔劳人仲字〔2025〕24号),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克拉玛依市社会工作协会:本委受理申请人巴黑克·阿里甫夏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塔劳人仲字〔2025〕2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九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及规定,现向你单位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塔劳人仲字〔2025〕25号),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新疆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文超与你单位的工伤赔偿争议一案(塔劳人仲字〔2025〕48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九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及规定,现向你单位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本案开庭时间调整为2026年1月28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委一号庭(塔什库尔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烟台奥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烟开人社监询通〔2025〕99号)要求提报材料,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已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烟开人社监令〔2025〕78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烟开人社监罚告〔2025〕23号),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且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人社规〔2025〕6号)53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法律文书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开人社监罚决〔2025〕2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强制清算公告
(2025)风光元素强清公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宁城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风光元素(内蒙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案号为(2025)内0429清申2号,并于2025年10月27日指定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担任风光元素(内蒙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请风光元素(内蒙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关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明月、臧亚鑫
联系电话:13404880030、18247956786
清算组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中信大厦B座15楼
风光元素(内蒙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12月4日
以下证件挂失
东明虹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公章3717280010858、财务专用章371728001
0859、法人代表章(郭俊超)3717280010
860一并丢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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