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25年11月22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5年11月22日 02版)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991民初2888号

凌锋:本院受理原告周成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凌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成全借款本金401.5万元并承担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20元,由被告凌锋负担439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凌锋负担。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991民初2499号

季峰:本院受理原告宋文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季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文健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利息;二、被告季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文健10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被告季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文健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宋文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露:本院受理原告翟玉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玉昆归还50000元本金及利息;二、被告张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玉昆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川1325民初2463号

鲜雪梅(四川省西充县太平镇文化街5号):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1325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鲜雪梅、吴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9000元及截至2025年4月11日的利息2800.82元,并从2025年4月12日起,以4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

十堰瑞泽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申请人杨正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现将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30日即为送达。定于2026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开庭裁决。本委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27号,高端装备工业园研发中心807室,联系电话:0719-8525659。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赣0502破9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新余市格鸿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于同日指定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为新余市格鸿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新余市格鸿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1月4日前向新余市格鸿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中大道58号复兴大厦10楼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38000,联系人:何毅,联系电话:157795251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余市格鸿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余市格鸿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年1月7日下午15时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系自然人的,出席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安人社监理决字〔2025〕10号

安化县陶雨魁面食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E769G75D,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社区萸江路萸江学校2号门面,经营者:肖光明):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5年9月8日,范勇等3人向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20567.73元。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16日向肖光明彩信送达《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6号),于2025年9月18日在安化县陶雨魁面食店张贴送达《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6号),于2025年9月22日在经营者肖光明住址所在地张贴送达《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6号)。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6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8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且仍未支付到位。以上事实有范勇、蒋艳、刘清、刘金洲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的通知》(安人社监报字〔2025〕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5〕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5〕8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佐证。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一、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拖欠范勇工资2949.47元、蒋艳工资2618.26元、刘清工资15000元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二、责令你单位将整改支付情况书面报送本机关。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绪庭

联系电话:0737-7822110

联系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269号(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东侧劳动监察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585民初9962号

上海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玖兴瑞高空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炳仓、上海领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585民初99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