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24破47号
本院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的申请于2025年11月5日受理周为波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仙居安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周为波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周为波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12月13日前向周为波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西门街449号;邮政编码:317300;联系电话:1586864304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周为波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周为波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移交财产。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浙1083破7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台州市龙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2025)浙1083破申73号民事裁定,受理玉环市鑫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2025)浙1083破79号民事决定,指定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担任玉环市鑫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玉环市鑫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92号古建大厦6楼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梁律师,1300476321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玉环市鑫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玉环市鑫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公 告
安徽屹宸建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磊为其本人申请工伤认定一案,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给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辽0211工认〔2025〕113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重庆薯之味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林小辉、林云功、林美动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渝彭劳人仲案字〔2025〕第529-531号。因邮寄送达被你公司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现定于2026年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彭水县绍庆街道插旗街189号二楼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以此做出缺席裁决。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重庆墨白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国元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渝彭劳人仲案字〔2025〕第534号。因邮寄送达被你公司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现定于2026年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彭水县绍庆街道插旗街189号二楼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审理,并以此做出缺席裁决。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德惠市诚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明旭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德劳人仲(2025)13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吉林省德惠市松柏路德大广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仲裁院,联系电话:0431-87008665,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德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公 告
吉林省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吕艳波诉吉林省兴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中伟商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德劳人仲(2025)15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吉林省德惠市松柏路德大广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仲裁院,联系电话:0431-87008665,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德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公 告
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于汝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沧劳人仲案〔2025〕033号)。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河北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于汝旺2018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欠付的工资842552.22元。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债权转让通知书
唐宇:根据(2024)浙0113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您于2023年12月11日驾驶三轮车与许盼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2025)浙0113执17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您无可执行款项,许盼向杭州市富阳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工伤先行支付申请,我单位于2025年8月向许盼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12631.88元,并于2025年8月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现通知您(2025)浙0113执17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执行人由许盼转让给杭州市富阳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您自2025年8月9日起负有继续向杭州市富阳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通知。
杭州市富阳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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