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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5年10月17日 02版)

天津昊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我委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关于你单位员工张学芝(身份证号:15040319*******441)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该决定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天津津通兴运管理有限公司:我委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关于你单位员工张国学(身份证号:51102319*******579)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自2024年07月04日至2024年12月18日。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该决定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催告通知书

安人社监催通〔2025〕004号

临沂鸿盛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我机关已于2025年4月2日,以彩信方式向你发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罚决〔2025〕005号),你本人确认收到。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10日内履行如下义务: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罚决〔2025〕005号)的要求缴纳罚款。若逾期仍未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机关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7日

 

举证通知书公告

中施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我局收到关于张小芝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依法受理。申请反映:2025年7月31日16时40分左右,张小芝在你单位承包的广州花都区智慧车辆研发检测中心项目地下室工程工作时,不慎被掉下的钢管砸伤左足。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就该起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送达《举证通知书》(花人社工伤举﹝2025﹞1712号),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科(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府西一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一楼3104)签收,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供有关此案的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福建泰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9月16日孙中才(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72****0437)向本机关申报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显示:孙中才系你单位职工,在你单位承包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的西渝高铁康渝段九标项目务工。2025年5月19日23时左右孙中才在该工程华蓥山隧道内开挖时面部、左上肢不慎被掉落的石头砸伤。本机关于2025年9月25日依法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受字〔2025〕950号)以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合川人社伤险举字〔2025〕29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特此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7日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临沂振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25年6月16日秦建荣(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8****2935)向本机关提交以你单位为用人单位的他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合川人社伤险认字〔2025〕767号),认定秦建荣于2025年1月18日1时55分左右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7日

 

股权转让公告

2022年7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破申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旅饭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陕01破申47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担任陕旅饭店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陕旅饭店公司的破产清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管理人于2025年10月10日委托淘宝·阿里拍卖平台对陕旅饭店公司持有的上海陕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80596246P)90%股权、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73273345B)2.5%股权、陕西海市商务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35318B)8.72%股权予以公开拍卖。其中上海陕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90%股权成交价6,428,288.53元(含股权转让款6,271,501.00元、阿里服务平台服务费156,787.53元),买受人辽宁得旺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MAE8G6LM7N);西安海市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5%股权成交价10,661.03元(含股权转让款10,401.00元,阿里服务平台服务费260.03元),买受人马琦(身份证号:2308**********0333);陕西海市商务酒店股份有限公司8.72%股权成交价6,663.53元(含股权转让款6,501.00元,阿里服务平台服务费162.53元),买受人普宁市冠名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592165529Q)。上述3家买受人须在2025年10月26日之前完成付款义务。在同等条件下,贵方若主张优先购买权,须在2025年10月26日之前付款;若贵方不同意购买或未答复的,则视为贵方放弃优先购买权,我公司将与买受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联系人:班律师

联系电话:13152017701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2号西部国际广场东座20层

陕西旅游饭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5年10月17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杨玉龙与中植(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杨玉龙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享有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中植(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清单中各债务人于公告之日起按法律文书向中植(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玉龙 18622262577

债转清单

序号 主债务人 金额(元) 案号

1、漳州市京顶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85,400.00(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153号

2、三明市三益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21,056.00(2015)元民初字第1061号;(2015)元民初字第1062号;(2015)元民初字第1063号

3、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110,000.00(2014) 思民初字第4847号

4、襄樊广恒通贸易有限公司、谢丁兴、徐开敏¥1,461,543.48(2015)南铁民初字第103号、(2017)赣7101执31号、(2025)赣7101执异2号

5、上海江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30,075.27(2016)沪72民初2034号

金额合计:¥2,008,074.75

注:以上金额最终以判决及执行后剩余为主,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买受方依据判决自行计算。其他执行文件由买受人自行去执行法院调取。此债转由买受人自行通知相关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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