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包头市同路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文娟与你单位、第三人包头市东河区第一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包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343号),要求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楼4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楼407室),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包头市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孙鹏: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4执恢17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孙鹏名下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五路23号3-3-2,面积92.3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39097)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即日生效。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公 告
张忠峰: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依据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4执3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张忠峰名下的位于:北镇市北镇街道办事处双塔社区锅炉安装楼老东街以北、马家胡同以南、南数第14开间房产,建筑面积:115.1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号00086127)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即日生效。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公 告
山东舜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智福诉你司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埔劳人仲案〔2025〕6320号),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仲裁须知、举证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C栋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公 告
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配祥:你(单位)在位于兰山区枣园镇沂蒙路与白新线交汇西100米路北建设的陶庄高铁北府(高铁佳园)10#楼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6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综执罚告字[2025]YS-006号)、(兰综执罚告字[2025]YS-00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兰综执听告字[2025]YS-006号)(兰综执听告字[2025]YS-006-1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并结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增45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山东华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3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尤配祥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综执行处字(2025)YS-006号)(兰综执行处字(2025)YS-006-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13日
公 告
山东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12月施工的位于兰山区聚才路与滨河路交汇西北角的书香世家二期B5/B6/B7/C1/C2/C3/C4号楼及车库、幼儿园项目存在:未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材料的行为。未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向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于2025年9月12日向我局提交《回复函》,经复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未严格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第6项之规定,属于“严重”情节,处罚款¥100000元。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材料的行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第7项之规定,属于“严重”情节,处罚款¥100000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共计处罚款¥200000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综执行处字(2024)JD-002-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13日
登报声明
因林玉锋将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日照东港分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开具日期:2022年1月7日,收据编号:ZY22010700809743,内容:商户装修保证金,大写金额:叁万元整)遗失,现声明该收据付款方凭证联原件失效,不再作为退款凭据,由此收据遗失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概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5年8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玉金申请,裁定受理河南聚万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6日裁定由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荥阳市法院于2025年8月29日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0月15日15时在荥阳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变更公告
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公司
业务范围:上级机构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批准日期:2003年06月30日
机构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523号及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B幢401-405、5层、605-612
机构编码:000005350524
发证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
许可证流水号:00160357
发证日期:2025年09月30日
经营区域: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行政辖区
邮政编码:362400
联系电话:0595-23222579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每周二上午10时在中拍平台(平台网址:http://paimai.caa123.org.cn)举行艺术品邮票纪念品文玩类拍卖会。网上预展或拍品所在地(详情以预展为准)。有意者随时在平台报名。
咨询电话:19103712680
河南省通德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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