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5)甬仲字第121号
宁波笙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FB71X):申请人吴雪华与被申请人宁波笙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立案受理。案件经审理,本委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甬仲字第121号裁决书。此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澄北路487号宁兴财富广场A座八楼
联系电话:范孟灵 0574-87284633
宁波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钟悦:现向你公告送达我局作出的苏0411职中[2025]第15号《职业伤害确认中止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李世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泸江区劳人仲案〔2024〕374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4室),联系电话:0830-3102774,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碧特门诊部:本委受理的袁明月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生育保险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江区劳人仲案〔2024〕5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碧特门诊部于本裁决生效之日3日内向申请人袁明月支付生育津贴18321.10元、劳动报酬6006.14元。二、驳回申请人袁明月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江阳区行政服务中心318办公室,逾期则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以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徐州乐乐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邓守平、曾琪媛、饶雪莉、陈家辉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二倍工资、赔偿金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江区劳人仲案〔2025〕14号、15号、16号、1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江阳区行政服务中心318办公室,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以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创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彭正光与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泸江区劳人仲案〔2025〕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江阳区行政服务中心318办公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特此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382破62号之三
2025年7月24日,浙江雷博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雷博控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终结浙江雷博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雷博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5,294,042.37元。根据管理人调查,浙江雷博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33,835.62元。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雷博控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管理人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裁定终结浙江雷博控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调查通知书
艾建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9****5332):2025年6月18日,张其明向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反映在福安市鑫昌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调查单位)从事起重机安装维修工作,被调查单位拖欠其3个月工资15000元。2025年7月10日,本机关向被调查单位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1、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到我单位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接受调查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说明;2、结算并付清拖欠员工的工资,并以书面形式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单位。2025年7月11日,被调查单位张胜杰签收该改正指令书。截至目前,被调查单位逾期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被调查单位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你是被调查单位股东,现一次性告知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福安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协助处理被调查单位拖欠工资一事。拒不履行本通知的,本机关将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将你与法定代表人张胜杰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
公 告
苏创空间(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于你单位无故拖欠陈红兵、陈红进等5人的工资报酬。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任人社劳监改通字〔2025〕第1038号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3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任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鲁1311民初5373号
王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段淑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1311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段淑敏与被告王国良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段淑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册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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