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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7月16日 星期一

公告专栏

《工人日报》(2025年07月16日 02版)

天津宁河区洪刚建筑劳务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7BBLK06):你单位员工陈伟(身份证号:23083319*******339)于2025年6月19日向我局提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做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并制作编号为S212010820250043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告知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告

张晓广:现向你本人公告送达《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高社监令字第〔2025206〕号)。经依法监察,发现你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你本人未支付吴小旭等9人自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51890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达整改指令如下:限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吴小旭等9人自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51890元。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指令,要按本指令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把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于2025年6月2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逾期不整改或不按期限报送相关材料,将按有关规定,对你本人予以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大连高新区高能街88-1号505室 邮编:116000

联系人:王长征 王洋

联系电话:0411-84796963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局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1281破31号

本院根据方正琴的申请,于2025年6月23日裁定受理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8月20日前向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东路37号;联系人:叶秀琴;联系电话:1879670818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8月27日下午3时在兴化市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召开。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红膏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公 告

中广(山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临劳人仲案字〔2025〕第12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第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8927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3171.3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

安徽普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焦战福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作出处理。焦战福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5〕168460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尽快前来我局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科(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府西一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号楼一楼3104)签收该文件,否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霸州市震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于2025年7月3日受理于为永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霸劳人调仲案字2025-253号)。现因你单位未正常经营,无法履行直接送达,故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文书。以上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0日内。上述案件开庭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时30分。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按缺席处理。本委办公地址:霸州市行政中心东配楼二层,联系电话:0316-7863602。特此公告。

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开庭公告

四川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孙怀章、郭晓立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嘉劳人仲案字[2025]426、42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本委定于2025年8月27日9时在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27仲裁庭开庭审理该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公告

南通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本委对田德林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嘉劳人仲案字〔2025〕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田德林与被申请人南通轩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德州锦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N0B820Q):平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平综执法城罚决催字【2023】12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登报公告送达。2024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平综执法城罚决字【2023】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催告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若逾期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向平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未领取即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平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

联系地址:平原县平恩路交警事故科西邻

联系电话:0534-7539913

平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6日

召回公告

山东杰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羊奶芙(糕点)”批号:2025.4.22,因霉菌不合格,特对此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山东杰晟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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