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琛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龙头村):本院受理原告杨森博与被告吴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浙1121民初43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5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林小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界阜村麻埠坑19号):本院受理原告施先美、张光平与被告林小林、王俊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1121民初32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诉状及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5年5月8日9时30分在腊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告
邹汪伏:本院受理原告李爱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接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公告
胡永强(身份证号:4127231989****4655):本机关办理的胡永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因你提供的文件查收地址不实且无法联系上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农(渔政)罚告听〔2024〕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 告
杭州昕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耀宗诉你单位[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4)6376号]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5月7日15时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兴家园商铺50号长河街道一号仲裁派出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1-85092759。
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永强:本院受理(2025)皖0827民初120号原告汪学全与被告江永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4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孙国兵:本院受理(2025)皖 0827 民初582号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5232.50元(其中未还本金25000元,截至逾期日未还利息232.50元)以及利息17650.00元(以每笔未还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逾期日起按年利率24.00%计算至二O二五年一月七日),以及原告为诉讼事宜的出差费用(路费、住宿费等)1000元,暂计43882.50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即2025年5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585民初3638号
太仓艳阳农庄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仓市浮桥镇沁馨花木园艺场与被告太仓艳阳农庄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区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4225号
陶双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明洋诉被告陶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1112民初144号
刘正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拥军诉被告刘正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2814号
殷金涛: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波诉被告殷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殷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波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殷金涛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 4178号
胥东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剑峰诉被告胥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1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胥东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剑峰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020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935元,公告费657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退回制造业产业政策补助资金的通知
安徽科鑫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你公司申报的中高温太阳能集热管项目,获得2019年市级支持制造业产业政策新建项目补助资金114.6万元。你公司在承诺的期限内未完成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并投产,因此你公司应退回已获得的制造业产业政策补助资金114.6万元。限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将补助资金114.6万元全额退回到以下指定账户,逾期我管委会将启动司法程序追缴,并保留追究资金占用费用的权利。
账户名: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开户行:建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
账号:34001659008050328511
备注:2019年新建项目资金退回
联系电话:0555-8323629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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