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诋毁同学不雅视频被判侵权
法院认定案件属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学生欺凌事件
本报讯(记者周倩)未成年人在学校群、班级群等网络公众空间,以报复或“吃瓜”心态编造或未经核实转发文章、视频,侵害他人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的要负法律责任。3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网络侵权类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通报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该案原被告均为在校中学生,张某发布涉及黄某的不实言论和未经证实的不雅视频并传播,法院认定此举属于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学生欺凌事件。
该案中,未成年人张某、赵某、黄某、高某某、刘某某五人均是同校学生。张某从赵某处获得了有关黄某的涉案微信笔记及部分群聊记录,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等言论。高某某看到后询问情况,张某遂将具有贬损性言论及不雅视频的涉案微信笔记发给高某某,并告知可以发他人。高某某将上述内容发给刘某某。黄某仅针对张某的行为提起了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诉讼。
张某认为“笔记”已经公开流转,自己仅为转发行为,构不成对黄某的侵权,真正侵权的人是书写“笔记”的人,及最先转发该“笔记”的人。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高某某转发“不雅视频”和笔记、群聊记录等,影射不雅视频中人物是黄某,且其转发的笔记中使用贬损性言论形容黄某。考虑到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张某的行为极易造成扩散,对黄某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其个人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张某的行为构成对黄某名誉权侵权。遂判决张某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黄某精神损失及合理支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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