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国辉(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黄垟乡底黄垟村36号-1):本院受理原告项雪芳诉被告吴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50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5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何昆霖(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下仓小叶村16号):本院受理原告章罗杰诉被告何昆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1121民初53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留杨丽(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41号):本院受理原告徐格砂与被告留杨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第三人青田县预算编制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38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注销公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敬老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11787278531U),经研究决定,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债权。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敬老院
2024年4月4日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姜永意:本院受理原告候晓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92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姜永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候晓艳借款2360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姜永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王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1356号
沈海中:本院受理原告王杨杨诉被告沈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830民初1700号
张国银:本院受理原告吴平与被告张国银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小梅:本院受理原告刘德勇与被告李小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30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德勇和被告李小梅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刘德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830民初1051号
高林、张丽、淮安衡之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坝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公告
余慧娟: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M0KE4R)与被告余慧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1082民初90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0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 告
海南房估师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嘉伟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符中虹、陈俊求、王海思、戴正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临劳人仲案字〔2023〕第116、262、263、385号),并定于2024年5月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市政大道怡澜路2号人社局4楼,联系电话:0898-28277359)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临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4日
公 告
东至明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夏尚蒸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临劳人仲案字〔2023〕第142号),并定于2024年5月9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市政大道怡澜路2号人社局4楼,联系电话:0898-28277359)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临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4日
以下证件挂失
金溪县陆坊供销合作社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金溪县芦河供销合作社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上饶市双利建筑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上饶市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江西美源印刷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仙女湖区鼎盛制革制鞋厂遗失公章,编号:3605020155290,声明作废。
方小英遗失太平洋保险公司执业证壹份,执业证证号:02000236110080002016036630,声明作废。
崇仁县真均寺遗失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证号:71361024MCUA771289,负责人:徐小生 ,声明作废。
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前进村夏家组遗失农民集体的不动产权证,证号:赣(2019)丰城市不动产权第0008358,声明作废。
登报电话:132567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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