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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2月05日 星期一

安徽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三倍确定

《工人日报》(2024年02月05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陈华)近日,安徽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意见》提出,对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核查1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供养金发放金额,作出继续供养或终止供养的决定。

对特困人员给予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十四五”期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和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此外,安徽省将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

根据《意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同时,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照料服务人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

《意见》同时提出将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护理服务人员,在特困人员突发疾病且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治疗时,立即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依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院施策,鼓励各地探索采取县级统一管理等方式整合供养机构资源开展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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