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深入开展国际追逃追赃
贪官携款外逃?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本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以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发布会上表示,通过依法没收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既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也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大大挤压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检积极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在中央追逃办的统一领导下,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百名红通人员”),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将其转移至新加坡的29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并积极推动新加坡承认并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后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接受惩处。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表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反腐败追逃追赃意义重大,有助于及时阻止、阻断犯罪分子实现攫取犯罪所得的目的,有助于及时切断已经犯罪在逃的人的经济来源,甚至使其生活陷于窘迫,敦促其尽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有助于及时挽回国家及相关被害人的损失,弥补和消除因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伤害;也有助于防止因犯罪人死亡、在逃产生的诉讼中断、拖延,因而导致的相关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尽快恢复社会经济秩序。
“有的犯罪分子逃匿境外、逍遥法外,靠着巨额犯罪所得,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追逃劝返的难度很大。”张希靖指出,“及时适用这一程序,对其在境内境外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就会断绝其经济来源。这对于通过遣返、劝返使其回国接受审判,实现我国‘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败零容忍政策目标,有重要意义。”(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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