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解读资源税法——
多方面变化助推绿色发展
《工人日报》(2020年09月03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周怿)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讲堂”再次开讲,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解读刚刚实施的资源税法有关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时表示,多方面变化有助我国绿色发展。
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拓展了征税范围。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
新的资源税法规范了减免税管理。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性政策。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
税率方面,资源税法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刘宜表示,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又对地方充分授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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