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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0年02月20日 星期一

【法问】用人单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20年02月20日 07版)

漫画:赵春青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因母亲年迈需要照顾,2019年10月,我从公司辞职回到老家,经家人引荐到当地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求职。我按照公司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简历,经过了面试,公司又对我的学历、专业能力及经验进行全面了解后,决定聘用我,并告诉我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录用通知书,让我等待。

今年1月20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我送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表明了我的工作职位、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内容等,并要求我于2月1日到岗上班。我当天回复了邮件,并在邮件中表达了会准时到公司工作的意见。后因全国疫情暴发,公司于1月31日又以疫情防控为由向我送达邮件通知,不予聘用。

请问:公司已经向我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录用通知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么?

读者:李飞

为您释疑

李飞您好!

公司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用人单位经过前期招聘和面试后,在决定录用应聘者后向其发出录用通知书。但是,关于录用通知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尚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的设计、送达及撤销方面都很随意,因此产生诸多法律问题。

公司是否能以疫情防控为由对您取消录用,首先要清楚两个问题。

一是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一项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录用通知书是公司希望与应聘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经应聘者同意,双方可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的一种。

二是录用通知书是否可撤销。要约一般是可撤销的,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那么,录用通知书属于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呢?我认为,要视情况而定。若录用通知书只简单约定了录用情况,单位只要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予以撤销或在通知书送达之前撤回,即属于“可撤销的”。若通知书明确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应聘者一旦接受,该通知书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属于“不可撤销”。

根据您的情况,录用通知书由公司向您发出,并明确了岗位、工资待遇、上班期限及与工作相关的全部主要信息,因此该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已经载明了上班期限,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回复,表明您接受通知书内容,录用通知书成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该通知书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应随意违反。

另一方面,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出发,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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