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醉驾新规合适吗?
《工人日报》(2019年10月10日 03版)
新闻——据10月8日澎湃新闻报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此规定引发争议。

新闻——据10月8日澎湃新闻报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此规定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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