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
明确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量刑标准
《工人日报》(2019年07月01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卢越)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顽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28日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未公开信息”等做了进一步明确。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介绍,根据司法解释,“蛊惑交易操纵”“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可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指出,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人民币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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