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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9年01月10日 星期一

必须先处理交通违法才能年检? 法规冲突致同一案件出现不同判决

长沙车主状告交警“捆绑”式年检三审胜诉

10年间,同类案件过半车主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工人日报》(2019年01月10日 01版)

本报讯(记者赵航 方大丰)“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和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确认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唐嵩车辆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2018年年底,为“捆绑”式年检“较真”奔波两年之久的长沙车主唐嵩拿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最终审判书。此案因法规冲突出现不同判决,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汽车年检规定的讨论。

1月8日,唐嵩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16年12月20日,他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告知须先处理交通违法。他认为,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一码事,而进行车辆年检是另一码事,“将两件不相干的事情搅和在一起,是‘捆绑式’年检。”

据悉,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捆绑式”年检作出了明确答复。2008年,湖北省高院曾向最高法发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最高法在答复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唐嵩将车管部门告上了法庭,但长沙市两级法院均判决唐嵩败诉。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唐嵩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诉争的原因,是《机动车登记规定》和《道理交通安全法》对于车辆年检有不一样的规定:前者要求先处理交通违法,后者则对是否处理交通违法未作规定。”此案代理律师罗秋林表示,上位法和下位法有冲突,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

唐嵩认为长沙市两级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4月23日,湖南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由省高院提审本案,最终三审唐嵩胜诉。

事实上,因拒绝“捆绑式”年检而起诉交管部门的诉讼纠纷屡有发生。据媒体公开报道,从2008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法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共57件,其中车主胜诉28件,但超过半数车主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不过,对于唐嵩此次胜诉,有人担心,判决结果将导致交通违法将会越来越多,致使车辆和路人的安全威胁将越来越严重。还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10多年了,亟待修改。“今天的判决,会产生示范效应,判决既要考虑法律效果,更要考虑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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