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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8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对未成年受害者应“一站式”保护

赵 昂
《工人日报》(2018年11月25日 04版)

本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该批3起案件,均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分别是某小学班主任强奸、猥亵多名女童;90后无业人员利用网络聊天工具恐吓13岁女童索要裸照,又以公开裸照来威胁受害者企图猥亵;继母虐待11岁继女对其长期殴打,致使继女离家出走。这3起案件的受害女童,最大的13岁,最小的才10岁。

在以往的司法经验中,涉及未成年女童的部分侵害案件,形成证据链条并不容易。一方面,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又突遭侵害,在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之下,记忆和表达能力均受到一定不利影响,影响了陈述;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受害人法律意识不强,甚至个别受害人未意识到自己受到侵害,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受到威胁恐吓、或者担心受到学校和家长责罚等,未能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灭失。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就发现,在猥亵儿童犯罪中,熟人作案的比重高达90%。受害人年龄小导致陈述不清,证据不全,而熟人作案后,年幼的受害人往往担心熟人报复而不敢报案。

更为关键的是,在过去的一些案件中,未成年女童受到侵害后报案,从老师家长问询、派出所接警再到刑警、检察院、法院等一系列环节,每一次,受害人都要重复讲述受害过程,特别是相关细节,一遍又一遍,无疑是在幼小心灵的伤口上继续撒盐。而这一系列程序走完,耗费时日,受到侵害关键证据很可能因此灭失。毕竟,和未成年的受害人相比,犯罪嫌疑人的心智更为成熟,应变能力更强。与此同时,受害人所在家庭,往往因此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和心理压力,甚至情愿选择私了来“息事宁人”以避免隐私外泄,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处于同一熟人社会圈时。个别犯罪嫌疑人也正是利用这一心理,试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公平与正义,不只是依法给予施害者应有的惩罚那么简单,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让受害人及其家庭,同样感受到公平与争议。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侵害案件,特别是性侵案件中,有条件的司法部门应当尽可能采取“一站式”取证,在受害人报案后,多部门协同相应,及时进行一系列的证词、证据取证工作,并对其本人和家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相关扶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受害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在案件结束之后,学校、派出所、社区等相关单位,也应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后续的保障措施。

目前,许多地方都已经对未成年受害者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而如何在多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将这些保护措施有效整合成“一站式”保护体系,值得有关方面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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