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工人日报》(2018年09月23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全面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力求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推动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地处青藏高原腹地的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是我国淡水资源的重要补给地,是亚洲乃至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根据实施方案,青海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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