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进入四审
电商平台安全审核责任认定引关注
中消协: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合理且必要,应保留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记者杨召奎)8月27日至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四审。相较于三审稿,《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有了很多变化,其中拟将电商平台的安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尤为引人关注,并引发巨大争议。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对电商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它对于遏制网购平台售假、特别是可能危及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等,以及网约车司机杀人事件等恶性侵权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制约作用,可以倒逼平台守法尽责,符合当前的社会需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应予保留。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记者表示,连带责任中的各责任人承担责任并无顺序,而补充责任中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应先由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以近期滴滴顺风车事件为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说:“如果规定平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死者家属既可以向凶手追索民事赔偿,也可以向滴滴平台追索民事赔偿,滴滴可以在赔偿后再向凶手追偿。但如果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则需要先判定谁承担主责,如果凶手被判定承担主责,滴滴平台承担次责,那么滴滴只需要承担次责的赔偿了。” 据悉,《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稿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并未征询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审稿相对于三审稿,对于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或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有如此之大的改动,应在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前征询消协组织的意见,以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
据悉,在今天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关于电商平台审核和安全保障责任的有关条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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