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房主退了购房款还得赔百万
法院:两份购房合同均有效,不履行哪一份都得赔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房主和两个购房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出售同一套房屋,法院判决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买家,另一买家能否得到赔偿?近日,福建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老刘返还原告阿华已支付的购房款168万元,赔偿违约损失82万元、律师费损失11.5万元和中介费损失8.58万元。
2016年1月,老刘与小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位于集美区的某房产出售给小陈,成交价为360万元。
4个月后,老刘与阿华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上述房产出售给阿华,成交价为410万元。阿华依约陆续支付老刘购房款共计168万元。
2016年7月,小陈因老刘将案涉房产一房两卖而将老刘作为被告、阿华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集美法院。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定阿华与老刘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恶意倒签,判决小陈的合同取得履约优先顺位,老刘应将房屋过户给小陈。
老刘和阿华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生效后,阿华遂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老刘赔偿相关费用。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所谓一房两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售给两名购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这两份合同如果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均为有效合同。即并不因为房主在先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订立的第二份买卖合同就必然无效。
房主一房两卖将产生两份合同义务,任何一份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小陈有优先履约顺位,故房屋应当判过户给小陈。老刘将房屋过户给小陈后,已经无法再过户房屋给阿华,阿华即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向老刘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