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抱怨:作业车无警示标识无防护设置 相关部门解释:有些提高道路容错率的措施难以实施
作业车成高速路上“龟速杀手”?
工程作业车与普通机动车相撞,常常会造成严重事故。日前,重庆一起此类事故因伤者的索赔诉讼又重回人们视线,也引发对高速路上作业车辆安全隐患的关注。
两车追尾,大客车司机被判6年
2015年12月11日,G50沪渝高速路段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0人轻伤。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日,谢某平驾驶的大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高某留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无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过错的行为,因此大客车驾驶员承担全责。
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意见书显示:发生碰撞时重型专项作业车的瞬时速度约为10Km/h,大客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范围为76~83Km/h。鉴定书上并未记载谢某平有酒驾、毒驾、超速、超载等行为,且车辆也未见安全隐患。
同年12月13日,谢某平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0日,长寿区法院判处谢某平有期徒刑6年。谢某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3月19日,重庆市一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故发生后,谢某平所在的客运公司对事故遇难乘客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赔偿,谢某平的刑事责任也被追究。但该事故中的几位伤者又先后在长寿区、江北区,对谢某平和重型专项作业车驾驶员高某留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近日,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
驾驶员抱怨“龟速”作业车“吓人”
谢某平没有超速、超载、酒驾、毒驾等行为,车辆也没有安全隐患。谢某平认为相关部门认定其“未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具体条款不太明确。
谢某平提出,因为事发处来车方向有一小段路没有中央隔离带护栏,不需要清洗,在该路段上,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速度较快,快到事发处时,作业车突然减速,且该作业车后面应该设置而未设置渠化装置和标志,才造成了事故发生,而自己并无相关违法驾驶的过错。
谢某平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同时根据《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必须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这些条款高某留都没有遵守,因此该重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员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最终的判决并未采纳谢某平一方提出的意见。
对此,高速公路集团相关管理人员在接受重庆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询问时曾表示:公司的作业分为自营和外包。外包的要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但自营的部分很零散、分散,没有每次作业都报告,事故车辆当天也没有办理审批手续。
据了解,专项作业车一般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高速公路上比较常见的作业车辆有:清扫车、清障车、抢险车以及相应的工程车辆等。
“高速路上,经常遇到‘龟速’移动的作业车辆,很吓人。”不少机动车驾驶员抱怨,这些作业车辆,来车方向没有警示标志也没有防护设置,若避让不及很容易出大问题。“尤其是对大型车辆来说,因为车辆本身较大,高速行驶中,对车距和车速的判断较为困难。”
此前,记者就曾在高速公路上遇到了一辆移动作业的养护车辆,该车只打开了闪光灯,车后并未设置相应提醒标志。
移动作业车辆并非上路必报
高速公路上的作业车辆究竟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个部门。
“移动养护车辆都是定期报批,不是每次上路都要重新报批一次。”重庆市高速公路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高速公路上的作业分为占道作业、移动作业等多种情形,其中,移动作业的危险性最高。移动作业的车辆都是定期给执法队报批,再按照规定的线路开展,每次作业都摆放锥桶不太现实,“一个是效率很低,另一个是即便摆放了锥桶,在收锥桶的时候也难保不出意外。所以最主要的还是要驾驶员保持安全距离,文明驾驶。”
“我们一直在探索和采取提高道路容错率的措施,但某些方法却难以实施。”该负责人说,比如在移动养护车辆后面加装防撞架(垫),欧美等地已经大规模使用,但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和部门支持,“我们加装后,若真是出事了,又会被扣上‘非法改装’的帽子”。
该公司下属负责道路养护工作的通力公司负责人坦言,高速公路面临的安全压力很大。“我们开展工作,都要按照程序来。一些技术手段还有待相关部门的同意,私下采用一些技术手段,虽有可能减少事故发生,但真出了事故,谁也担不起这个责。”
“针对移动作业的车辆来说,相关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做到上路必报备。”业界专家建议,上高速公路作业的车辆不能因为惯例或者省事而按时间段上报,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才能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同时,所有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要遵守相关规定,时刻保持警惕,毕竟事故带来的后果往往是血与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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