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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8年06月16日 星期一

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江西出台意见: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纳入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工人日报》(2018年06月16日 04版)

本报讯(记者卢翔 通讯员齐美煜)“听说了这个意见出台后,我和姐妹们都特别高兴。”来自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的企业女工罗秀娟对《工人日报》记者说。为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劳动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江西省妇联和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的就业理念,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针对如何切实强化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意见》明确规定,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平台,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用工及保护状况,将用人单位遵守各项妇女就业和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实施动态管理,分类监管。

《意见》指出,对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女职工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可以联合妇联组织向社会公布,并督促其纠正。各级妇联组织要畅通信访网络,借助妇女维权站(岗)、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等基层维权服务站点,主动协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仲裁,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心理疏导,配合各级人社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

在着力构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联动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各级人社部门在处理涉及女性群体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妇联组织也应当聘请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发现的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益被侵害的信息,并协助提供证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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