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在广东获法院支持,推广仍需法律和制度保障
惩罚性赔偿让消费公益诉讼“长牙齿”
近日,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3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一审获支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案共8名被告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7480元。据悉,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消协组织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首次获得法院支持。
5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举行有关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表示,推动惩罚性赔偿能让消费公益诉讼“长牙齿”,警示全行业。但目前来讲,推广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仍需法律和制度支持。
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面临三大困难
据记者了解,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制度,目前仅在环保和消费两个领域推行。这项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以法律保护涉及众多不特定民众的公共利益。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消费公益诉讼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重要职责。自2014年以来,全国消协组织积极履职,针对一些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起了12起公益诉讼,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
在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看来,尽管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取得突破,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
“首先是法律规范方面的困难,这是摆在赔偿性公益诉讼面前最大的困难。涉及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本来就比较少,规定也相对比较笼统,涉及赔偿性的基本没有;其次是没有先例,缺少实践的经验,对公益诉讼怎么判、怎么赔,司法界、理论界包括消协组织可能都存在认知的差异;最后,高额的诉讼费用也是一大困难。因为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不在诉讼费减免的范围,消协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还要承担诉讼费用,诉讼的费用还是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标准来计算。”杨淑娜说。
如何推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诉求不能仅仅停留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方面,还要有更多的手段,经济赔偿就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是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加重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让其付出更高的代价。”杨淑娜说。
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对此表示认同。他说:“巨额惩罚性赔偿在公益诉讼中可以很好体现出来。”
广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虹认为,消费组织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要制止潜在的违法行为,要让侵权者付出更多惩罚性的赔偿。
如果可提起此类公益诉讼,那该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等多位专家均认为,应按销售量和售价来计算。
“因为在消费者这一端,有的因为消费金额比较低,有的潜在的疾病现在还没有显现出来,所以还无法主动向消协组织提供受害的证据。从企业这一端来看,它的销售额是确定的,销售量也是清晰的,所以只要看企业的出库单和银行回款的收入明细,就可以知道消费者花了多少钱。”刘俊海说。
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理,周虹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公益诉讼的基金模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第三方托管。将来如果出现特定消费者起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可以从这些基金里面去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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