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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8年03月17日 星期一

单位这些情况没落实,职工可以找工会

《工人日报》(2018年03月17日 02版)

根据全国总工会1995年颁布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据全总调查,多年来,各级工会围绕落实监督权利、强化监督职责进行了有效探索,逐步形成了自主监督与联合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自主监督包括: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排查,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员作用,促使劳动违法问题早发现、早上报,推动劳动关系矛盾早调处、早化解;劳动用工守法评价和专项监督,针对劳动法律贯彻实施薄弱环节,有所侧重地开展监督,实施重点监控;劳动违法个案协调处理,对劳动违法行为及时介入调查并推动执法部门处理;探索推进舆论监督,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加强舆论引导,倒逼企业严格守法。

联合监督包括:推动和参与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推动和参与人大执法检查与政协视察。(陈晓燕 彭文卓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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