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非法金融业务风险高,隐蔽性强,对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大
代表委员建言加大金融犯罪打击力度
本报北京3月6日电 (记者赵剑影)“我建议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修改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今天上午,在北京代表团分组讨论会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助理厉莉代表直言不讳。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今年两会上,金融风险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厉莉代表告诉记者,在她经办的案件中,她发现高利转贷这一行为不仅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会带来金融风险。“现在市场上有人把从银行消费贷拿到的钱进行二次放贷,赚取差价牟利。但实际生活中,很少人知道这种方式触犯了相关法律。”厉莉代表说,“不管用多高的差价放贷,都属于违法行为。”
一直研究金融风险的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代表说:“地下钱庄游离于国家金融体制和监管之外,放高利贷、买卖外汇、洗黑钱……这些非法业务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不容小觑。”陈晶莹代表说,此类交易数额巨大、隐蔽性强,构成国家金融风险隐患,而且为企业偷逃税费提供资金外逃通道,助长腐败贪污、走私贩毒等严重经济犯罪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
据统计,去年地下钱庄涉案金额数千亿元,行政处罚超过2亿元。陈晶莹代表说,目前,这种金融犯罪案件的定性、入罪和量刑存在着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难,使得地下钱庄难以被定罪为洗钱罪,实际操作中大多用非法经营罪定罪,这使得犯罪成本偏低。
“作为注册会计师,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某些上市公司存在不诚信、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可能对金融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代表说,有的上市公司在企业并购中签订对赌协议,约定了难以实现的高业绩承诺,通过高价收购形成了大额商誉,一旦达不到业绩承诺,大额商誉资产面临重估,则可能造成巨幅亏损。“这些行为都会产生连环反应,波及银行体系,从而导致金融安全风险。”
朱建弟代表建议,国家要强化对金融大鳄的监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监管政策的导向就是要妥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牢牢把握金融业平稳发展的主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解冬委员说,现在经济发展速度快,新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业态不断涌现。她建议,国家要尽快明确相关金融机构的法定地位,通过法律或司法实践赋予金融业务规则法律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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