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既要解决“立案难” 又要防止滥诉
本报北京2月7日电 (记者卢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明确5种行为被列为不可诉的行为。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这既是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对于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错误理解立案登记和诉权滥用的现象。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使得其他公民正当的投诉权利受到影响。
对此,《行诉解释》增加规定了5种不可诉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以及信访办理行为。并且,规定强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原告主体资格做出了限制。
江必新介绍,一方面,行政诉讼要坚决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推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基本解决”,但不是“完全解决”,所以法院在解决滥诉和告状难的问题的指导思想上,仍然是把解决“告状难”放在重要的位置和首要位置。之所以明确规定受案的条件,是因为条件越明确,立案的人员操控的空间就越少,干预的可能性也就越少。
江必新表示,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滥诉行为。他以信息公开领域出现的滥诉现象举例称,“信息公开领域就是因为过去没有限制与他个人利益有关的信息,过去有一个人提了甚至上千件信息公开的案子,变着花样提,事实上跟他自己的生产生活没有太大关系,却给行政机关带来很多的负担,也给法院增添了不少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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