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救助资金倾斜深度贫困地区
《工人日报》(2017年12月16日 07版)
本报讯 (记者吴雪君)海南省财政厅、民政厅日前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办法提出,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救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救助资金主要参考市县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救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和资金执行好的地区倾斜。
办法要求,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救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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