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7年12月16日 星期一

【说案】朋友圈发布对老板不利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吗?

法院:言论属于对公司欠薪行为作出的回应,不认定为侵权

本报记者 刘友婷
《工人日报》(2017年12月16日 06版)

【案情回顾】

吴某原是广东珠海某科技公司销售部门员工,王某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今年年初,吴某向单位申请离职。离职时,单位尚欠吴某工资及佣金。至4月5日,公司才给吴某发放第一笔工资6199.19元。

王某称,吴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其进行造谣、诽谤和污蔑,致其名誉受损,遂以吴某为被告,诉诸法院。吴某则称,4月5日公司发了第一笔钱后,王某开始对其打击报复,在微信聊天中对自己使用脏话。吴某感到很气愤,将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在其朋友圈。

【争议焦点】

吴某此举构成对王某的名誉侵权吗?

王某认为,2017年2月16日,吴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3月开始,吴某以向其要求佣金不得为由,一直对其进行造谣、诽谤、污蔑,并在朋友圈进行散布。王某认为,吴某的行为使得公司客户、同事甚至亲朋对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吴某则认为,她从2017年2月开始要求王某发放佣金,但佣金拖欠了近三个月,自己才在4月5日讨回第一笔佣金6199.19元。4月7日王某开始打击报复,先是在微信上对吴某和其母亲进行人身攻击,当晚再对其母亲电话骚扰,辱骂和人身攻击。吴某感到很气愤,才将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在其朋友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在与吴某的对话中有针对其家人的过激言论,加上吴某认为公司还欠其两笔佣金不发放,于是在朋友圈发表言论,对公司及王某作出了一些负面的评价,言论虽有过激之处,但属于对公司的欠薪行为及对王某的言行作出的回应。

另外,王某称因吴某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布在朋友圈,造成公司客户对王某的评价降低,可能对其职业生涯产生影响,相应的名誉会受到损害。但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发生了上述损害后果。因此,法院对王某主张吴某的行为对其构成名誉侵权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

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认为,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得到不应有的降低这一效果。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侵权方式为侮辱和诽谤。就本案而言,对于被告发布的文字评价部分,其使用“不要脸”“贪钱”字样,确实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判断是否侵权,需要从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考虑。本案合议庭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从而认定不侵权,合乎法律规定。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