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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12月09日 星期一

没为受伤员工买社保,却让其冒名有社保员工办理住院手续——

东莞一老板骗取工伤保险金获刑

《工人日报》(2017年12月09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林观凤 通讯员黄彩华)男子孙某招聘了一名员工,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却让其假冒其他购买社保的工人办理住院手续及申请工伤认定,骗得1万多元工伤保险金。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孙某与东莞市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老板韩某合股经营该公司加工部,由孙负责招揽业务、招聘员工并全权管理加工部,加工部的经营所得先支付员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等。在这期间,孙某招聘了一名员工田某到加工部工作,但加工部并未为田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3月7日22时许,孙某因工作问题与田某发生争执,把田某的手指打伤,送医院治疗。为骗取工伤保险金,孙某让田某冒充该公司装配部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韩某某办理住院手续。后孙某又伪装成事故见证人,提供虚假陈述,谎称韩某某在工作期间被机器轧伤手指,并提供田某的住院治疗材料,让公司以韩某某的名义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3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某为工伤,并结算了10253.83元的工伤保险金。后经举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现了孙某骗取工伤保险金的行为。2016年4月7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追回了10253.83元,并对该公司处以两倍金额的罚款即20507.66元。2017年4月4日,民警将孙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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